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2024-04-27

1. 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
	政府不可以投资入股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2. 政府如何入股企业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 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4. 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
	政府不可以投资入股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 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政府参股是指政府在私人投资生产的某些公共服务中,以不同的比例参股来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适用于初始投入较大的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项目,如道路、桥梁的建设。政府参股又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人股。政府参股的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项目在建初期,政府股份一般较多,一旦项目进入正常经营,能获得较稳定的正常利润,政府便开始出卖自己的股份,抽回资金转向其他项目。

政府参股的方式有:收益分享债券、收购股权、国有企业经营权转让、公共参与基金。参股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桥梁、水坝、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电讯系统、港口、飞机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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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投资入股企业

6. 政府可以入股私企吗

结论:政府不可以投资入股企业。      解析:      政府不可以投资入股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 政府可以投资企业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律师解析      政府是不可以出资成立企业经营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政府可以投资企业吗

8. 政府与民营企业建立的企业怎样融资

  中国的投融资体系并未发挥有效的资源配置功能,效率相对低下的国有经济占用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并导致了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和资本市场的非有效性。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成为了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营经济的行业准入条件将进一步放开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于中国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是否正常发挥作用而言,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据有人调查统计,在被调查的190家温州地区的民营企业中,内源融资是主要资金来源,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40%,而银行贷款在企业总负债的比重平均为61%,过半的外部融资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主要集中在集群产业,集群产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80%左右。虽然民间贷款的比例由80年代的30%以上下降到15%,但总规模上升到了2倍多。有过民间借款和内部员工集资活动的企业占92%以上。目前,民间借贷和内部集资仍然在民营企业融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券或股票
,需要支付一大笔信息披露费和中介机构费用,而且需要公开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对于现有股东而言,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比较高,单位外部资金所需支付的成本与融资规模呈负相关关系。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些成本是难以承受的,所以现实的选择是,采取向特定对象进行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
  民营企业许多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结合,家族企业所有者经理的目标以及家族的目标往往成为企业的目标。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由于家族因素的存在,所有者经理在决策时要考虑家族的利益,特别是希望将家族企业传给后代,注重企业长期的延续。丧失控制权的后果不仅仅影响到经理本人,还会影响家族其他人的利益和后代的传承。股权融资将直接导致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家族企业一般不采取这种融资方式,除非股权融资有很高的溢价且不影响家族的控制权。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时,家族企业更注重企业的安全性,力图规避风险。负债能给企业带来税盾好处,同时也带来了财务风险、契约的限制。债权融资约束越硬,负债越多,企业经营灵活性越低,发生财务危机之后企业控制权越可能发生转移。
  在目前国内金融压抑的环境下,负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并不能带来较大的利益,却带来了更高的融资成本和更大的风险,因此,民营企业尽量避免负债。但是,对于大型民营企业来说,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企业可以获得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企业负债不仅可以得到利息补贴,还可以得到当地政府的关照,企业控制权也不容易发生转移。
  美国资本市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对于企业初创时期,风险投资的股权投资促成了中小企业的业务增长机会。并且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发展,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选择了不同的组合方式,改善了风险和收益匹配关系,降低了风险,促进了增长。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正规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关照不足,导致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在印度,非正规金融是企业主创办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不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远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金融支持。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间的融资行为,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特定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解决了银行贷款的约束问题。
  我国现有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实际上是基于治理结构和融资成本的次优选择。初创时的内源融资或特定关系下的股权融资,更符合各种融资方式的风险收益偏好。当然,内部股东应该采取一种更开放的精神,扩大面向特定对象的股权融资比例。因为股权的相对分散,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建设和职业经理人才能的发挥;同时,增加了公司的规模,提供了更多的抵押品,也提高了公司的借款能力。许多企业初创时的融资困难,是不可能依赖于银行贷款来解决的,只能依赖于股权融资和非正规市场。但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之后的贷款难问题,既有损于经济效率,也加重了现有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现有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有一个好处,企业外部融资的约束较强,企业的投资相对谨慎,避免了软预算约束下的过度融资和过度投资行为,在资本价格较高的情况下,雇用了更多的劳动力,发挥了国内劳动力的资源禀赋优势,解决了就业,也提高了居民的收入,利于减少二元结构矛盾,促进消费。如果以现有的官方利率进行放贷,加上银行软预算约束,民营企业的融投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扭曲。
  虽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更为合适,但是,由于金融压抑的结果,企业对低利率贷款的需求旺盛,资本稀缺,规模较大的企业也会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中小金融机构也乐意将价格较低的信贷资金贷给规模较大的企业。现实的情况是,国内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也不愿意过多地向中小企业倾斜。在台湾,官营银行垄断体制下,台湾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是极其保守的,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要取得融资非常困难,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贡献也有限。中小金融机构也存在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内部组织体系的效率不高,人员素质也较差,缺乏对中小企业的价值判断和风险定价的能力。
  所以,要理顺民营企业融资和银行资金的配置关系,必须进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大银行现有信贷业务实行证券化,大企业更多地依赖于外部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大银行主要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发展中间业务上。通过改革,降低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减少大银行过度依赖于信贷业务的局面,也就增加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空间,促使中小金融机构确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继续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变银行的盈利状况;改变正规市场与非正规市场之间利差较大的状况,改变中小企业更多地依赖于内源融资的偏好。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投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创造退出渠道。允许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存在。适当发展民营中小银行,避免产融结合的金融集团形式,重点面向处于发展时期的中型企业。加强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笔者认为,在缺乏金融体系提供的硬约束的外部治理的情况下,单纯的民营化改变不了中国经济和金融面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