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造地专项基金?

2024-05-13

1. 什么是造地专项基金?

分类:  社会民生 
   解析: 
  
 生效日期: 1994-06-02 
 
 关于实施造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 *** 浙政发〔1993〕251号及市人民 *** 甬政发〔1994〕43号“关于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建立市、县两级造地专项基金制度。其目的是确保造地基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造地与用地并举的方针,为国民经济的持、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为了切实做好造地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 *** 甬政〔1994〕43号文件规定,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土地,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的第一笔土地使用出让金中一次性按计提标准提取提足。
 
  
 
  二、按实际出让的耕地面积计提造地专项基金的最低标准如下:
 
  江东、海曙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地区,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平方米6元。
 
  其中,对出让的工业用地,其造地专项基金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三、对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仍按省规定的造地费收费标准提取,一并纳入造地专项基金管理。
 
  四、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专户储存。同时将本季度出让和划拨的耕地数及收取的造地专项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10%上交市财政。当年7月10日前交上半年基金,次年1月15日前交清全年基金。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六、造地专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级安排的造地专项基金采用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基金的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市财税甬财农〔1992〕765号《关于颁发〈宁波市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涉及到基本建设目的,按照基建程序报批执行。
 
  七、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水毁耕地的复垦,不得移作它用。对后备土地资源较少的地区,经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审核,同级 *** 批准,可以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八、使用造地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列入市、县(市、区)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者(包括集体、个人、开发企业或集团)应于9月底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土地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造地专项基金额度会同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 *** 批准后下达执行。
 
  九、凡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项目,还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开发许可手续,具体办理方法按宁波市土地管理局甬土管〔1992〕76号《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项目,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共同下达。
 
  十、市级造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一次性开发或连片开发土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上,已列入市土地开发计划的造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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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确保用于造地资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用地与造地并举的方针,根据省人民 *** 浙政发〔1993〕251号文件精神,市 *** 决定,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按实际出让面积计提,最低标准为:
 
 江东、海曙、江北的城区规划区内每亩10000元(即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江北的城区规划区外每亩8000元(即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亩6000元(即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亩4000元(即每平方米6元)。
 
 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耕地的,都应按上述标准提取造地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县城、镇、乡等不同地区实行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同提取标准。鉴于工业用地出让地价较低和乡镇企业承受能力等原因,对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二、从1994年起,市从各县(市、区)提取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中统一集中一部分资金,与市级提取的部分一起组成市级造地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各地的重点造地项目。各县(市、区)每年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的10%上交市。
 
 三、造地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县两级均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当季出让的面积数同时抄报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季按计提标准上交市级财政部门,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四、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以直接增加耕地为目的,并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水毁耕地复垦,不得移作他用。对后备土地资源较少的地方,经财政、土地、农业等部门审核,报同级 *** 批准后,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五、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市补助与县、乡(镇)配套相结合的办法。
 
 市级造地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大的造地项目。对70公顷以上的造地项目,市造地专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70公顷以下的造地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造地专项基金安排。
 
 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土地开发投入,实行无偿补助。用于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土地开发投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无偿使用的具体政策由市财税、土地、水利等部门商定报市 *** 批准后执行。
 
 六、为使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报年度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计划、经市财政、土地、水利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 *** 批准,办理好有关手续后下达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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