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24-05-13

1.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 残疾人优惠政策?


3. 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经教育部批准,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继续为残疾人单独招生单独考试。

报名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蒲黄榆二巷1号
联系电话;
67665517、67644999

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4. 残疾人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5.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3、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4、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6.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简介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1日 字体: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简介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对已达到或超过1.5%的规定比例,又新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给予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合同期内,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五市三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奖励金按年度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上年度新安置残疾人及原安置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手册、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增减变化表、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经市、区两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经银行拨转用人单位。二、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度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报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招用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它材料。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对相关资料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贴至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拨付。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还可到残联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连续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的大龄残疾人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残疾人失业人员)、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盲人、低视力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属于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残疾人首先应到户籍所在区市残联进行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户籍属市内四区的,由市及市内四区财政部门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其他五市三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补贴额。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用人单位申领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可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人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证明。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填报《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对相关资料后,报市残联、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贴至用人单位帐户。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残联、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四、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申领补贴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位申领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可到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五、用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以上各项

7. 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各个地方的残疾人都是属地管理,除了全国性的优惠政策,比如:盲人乘公交是免费的;景点旅游,根据各景点的规定也会有免费的。但是其他地方政策都是只照顾本地户籍的人。

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8. 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
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
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
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
“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
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
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
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的
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
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
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
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
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
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