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案是如何为数万名股民维权的?

2024-05-15

1. 康美药业案是如何为数万名股民维权的?


2022年1月2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并在央视新闻频道播出首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特别节目。综合网民投票结果,经专家委员会评选,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入选十大案件。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药业货币资金造假的文章出现在网上,康美药业股票当天盘中触及跌停,之后连续三天跌停,市值腰斩,数万名股民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证监会立案调查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元;2017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99.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货币资金361.9亿元。这是A股市场史无前例的最大规模财务造假,造假数额之大、手段之恶,震惊市场。这起上市公司最大规模造假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绝大多数为中小股民。

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明确引入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将依法启动集体诉讼,集体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违法成本。

2021年11月12日,随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敲响,长达近三年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当庭宣判,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约24.59亿元,赔偿金额之高创下了国内A股市场同类案件之最。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被列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中的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案是我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在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判决标志着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树立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案评团认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依法护市,与法同行。

康美药业案是如何为数万名股民维权的?

2. 康美药业造假案例

20世纪90年代,刮起了全民下海经商的热潮,曾经靠着从药农手中低价收购稀缺药材田七,小赚一笔的马兴田和许冬瑾夫妻俩,在自己的家乡创办了一个药厂,夫妻俩一心想要干出一番事业,成就了康美药业。
  
                                          
 从康美药业过去2010年到2018年的月K走势也可以看出,从不到4块涨到最高的27块多,年化收益超过25%,如果你在2009年底买入,你的收益率比巴菲特老爷子还厉害,一家“长期上涨”的优秀企业让人热血沸腾。
  
 2018年5月29日,这对康美药业而言,是值得纪念的一天。在这一天,康美药业市值破千亿,创下了最高市值,达到1390亿。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10月16日,康美药业在盘中突然跌停,17日再度闪崩跌停,17日之后的4个工作日,康美市值迅速被腰斩,从1390亿跌到130亿市值,康美只用了一年时间。
  
 虽然今年有所上涨,但当年的风光不再。
  
 是什么 让曾经人人称赞的大白马变成过街老鼠,是管理层的隐瞒还是市场错杀?
  
 如果不学习财报企业分析技能,你以为的大白马很可能某天成了骡子,而你却丝毫不知。为什么有那么多公司造假?为什么造假了还没人发现?这里我们需要大搞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为什么造假?
  
 第二个问题,造假通过什么手段,我们如何识别?
  
 一、为什么造假?
  
 对于财务造假这件事我们需要保持一种怀疑精神,在一个公司财务造假没有曝光之前,我们都是只能怀疑而不能肯定的。那么我们在投资的时候对可疑的异常情况按照疑罪从有的原则,因为投资花出去的是真金白银,我们不能马虎。
  
 上市公司造假一般主要有这么几个目的:
  
 1、维持上市资格
  
  
 企业在上市之后,如果业绩下滑严重,净利润为负数,可能会面临被ST或是退市的风险,所以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维持上市的资格,可能就会选择财务造假。
  
 【小科普: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也是退市风险警示。
  
 新的退市规则要求: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
  
 2、维持股价
  
 上市公司为了维持股价,让股东们看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能就会粉饰报表业绩,让业绩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比如之前的康美药业在2018年底被爆出财务涉嫌造假(后来被实锤),在被曝出之前公司虽然已经变坏,但大股东未了让股价一直坚挺,会想办法造假让业绩好看。
  
 3、由于业绩压力而造假
  
 也可能是因为管理层的业绩压力,例如对赌协议约定每年必须完成的利润,在这种压力下,如果企业经营业绩不达标,可能也会选择财务造假。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影响到管理层的提升、奖金福利等等方面。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4、高位套现
  
 通过业绩造假推动股价上涨,然后大股东在股价高位进行股票抛售套现赚取丰厚利润,实际上则是大股东吞噬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总结:
  
 (1)其实财务造假的本质目的就一个,那就是为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不管是为了维持上市资格也好,或是为了维持股价也好,或是由于业绩压力也好,或是为了高位套现也好,最终受益的都是大股东。所以针对财务造假的公司,我们都可以认为它造假的目的就是为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2)财务造假对我们普通投资者的影响就是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因为财务造假的公司都是在编造谎言,靠谎言撑起的股价终究是泡沫,一旦谎言被戳破,那么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股价也会一落千丈,投资者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所以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远离有造假嫌疑的公司。

3.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因康美药业(600518)虚假陈述,投资者购买康美药业(600518)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索赔。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拓展资料】: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康美药业”(上交所:600518)。1997年,由民营企业家马兴田先生创立,公司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当时是“广东康美药业有限公司”。2000年,开始进行股份化改组。是集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材和医疗器械等供销一体化的大型医药民营企业之一。公司已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二、索赔(Lodge a Claim)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三、索赔是法律赋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但它是有时效限制的,若索赔时效内没有提出索赔,则作为自动放弃此权益。建设工程对索赔定义: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未能实践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四、索赔方式1.定额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保额在约定的情况发生时给付保险金,当约定范围内 的疾病发生时,一旦确诊,保险人即给予相应保额的赔付,保险金的数目是不变的。2.补偿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的医药或住院费用等实际医疗支出按约定的比例报销,如 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补偿给付。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4.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1、索赔损失的范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因康美药业(600518)虚假陈述,投资者购买康美药业(600518)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索赔。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认为,康美药业(600518)索赔条件为:  条件1:在2017年4月20日到2018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条件2:在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8月17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3、关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该类股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拓展资料:处罚经过:  1、2020年5月14日晚间,证监会公告,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2、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3、2019年8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 号)。

5. 康美药业股民个人可以起诉吗?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康美药业股民个人可以起诉吗:可以的,法律分析:《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显示,如果上市公司因为涉及虚假陈述时,会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进入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判决,并可能附带经济赔偿责任。【摘要】
康美药业股民个人可以起诉吗?【提问】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康美药业股民个人可以起诉吗:可以的,法律分析:《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显示,如果上市公司因为涉及虚假陈述时,会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进入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判决,并可能附带经济赔偿责任。【回答】
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股民)双方之间应是一种平等、自愿的交易主体,各自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保证诚信和交易公平。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就属于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欺诈罪,由民转刑,除了经济赔偿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回答】
维权路径和前期流程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股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根据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投资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1、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已经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财政部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3、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回答】
关于索赔额度大小没有硬性规定,100股和10000股的手续、流程完全相同。索赔周期,至少在半年或一年以上。考虑到维权索赔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利益受损方必须进行成本评估,是否值得做此一搏?现实当中因为上市公司信息造假造成损失的股民,大多数因为维权无路或维权成本太高而自认倒霉,此类不胜枚举。【回答】

康美药业股民个人可以起诉吗?

6. 康美药业怎么赔偿股民

您好,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各被告和原告投资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1.原告投者是否已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开始执行,投资者将陆续收到判赔款项。2.原告投资者是否全额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根据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和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全体投资者将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3.判赔款如何分配至52037名投资者?关于现金部分,康美药业根据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关于股份部分,将直接由中国结算过户至投资者证券账户。关于信托收益权,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投资者4.受偿是否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投资者受偿不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适格原告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分享诉讼成果,投资者关注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待分配即可。5.投资者受偿是否需要支付费用?投资者受偿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费用。关于诉讼费用,康美药业案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共同负担。投服中心坚持公益属性,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投服中心委托的两名公益律师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秦政律师,两位公益律师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除上述两名律师外,投服中心在康美6.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与其他任何律师或律所合作,请广大投资者知悉,注意风险防范。.机构、外籍等多类型投资者是否可以受偿?可以受偿。不论投资者属于哪种类型,只要系广州中院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判赔主体便可受偿,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和赔偿金额。【摘要】
康美药业怎么赔偿股民【提问】
您好,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因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各被告和原告投资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1.原告投者是否已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12月21日,投服中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开始执行,投资者将陆续收到判赔款项。2.原告投资者是否全额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判赔款项?根据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和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关于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投资者债权,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现金、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全体投资者将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3.判赔款如何分配至52037名投资者?关于现金部分,康美药业根据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关于股份部分,将直接由中国结算过户至投资者证券账户。关于信托收益权,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投资者4.受偿是否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投资者受偿不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适格原告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分享诉讼成果,投资者关注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待分配即可。5.投资者受偿是否需要支付费用?投资者受偿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费用。关于诉讼费用,康美药业案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共同负担。投服中心坚持公益属性,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投服中心委托的两名公益律师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秦政律师,两位公益律师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除上述两名律师外,投服中心在康美6.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与其他任何律师或律所合作,请广大投资者知悉,注意风险防范。.机构、外籍等多类型投资者是否可以受偿?可以受偿。不论投资者属于哪种类型,只要系广州中院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判赔主体便可受偿,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和赔偿金额。【回答】

7. 康美药业怎么赔偿股民

您好  亲亲1.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及之后购买康美药业股份,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或修正之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对康美药业进行索赔2.康美药业于17年4月20日发布16年年报后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前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康美药业的索赔。符合索赔条件3.也就是说,康美药业存在一定的虚假销售和财务造假情况。只有被金融欺诈误导的投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您的问题已经为您解答【摘要】
康美药业怎么赔偿股民【提问】
还可以索赔吗?【提问】
现在都过了赔偿时间【提问】
你好,好像可以的。只要你符合他需要赔付范围内的条件,就算是以前没有索赔也是可以索赔的,看新闻说有几万投资者都符合赔偿条件,累计赔付二十多个亿,你可以在赔付渠道里去申请赔付,符合条件的话都是可以赔偿的您的问题已经为您解答【回答】
我没有申请【提问】
什么条件【提问】
您好  亲亲1.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及之后购买康美药业股份,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或修正之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对康美药业进行索赔2.康美药业于17年4月20日发布16年年报后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前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康美药业的索赔。符合索赔条件3.也就是说,康美药业存在一定的虚假销售和财务造假情况。只有被金融欺诈误导的投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您的问题已经为您解答【回答】
2019年4月买入2019年5月st后卖出符合吗【提问】
符合的【回答】

康美药业怎么赔偿股民

8.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拓展资料】案件诉讼概况: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21名时任董监高(二)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10,522元;(3)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开始,媒体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