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规定

2024-05-16

1. 矿业权转让规定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2)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3)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业权转让规定

2. 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进行。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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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基本程序依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信息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和矿业权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网站进行查询。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将探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人在满足勘查满2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条件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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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时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从事矿业权评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工作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矿业权出让、转让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需要进行储量评审工作,该工作由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完成。评审结果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评审人员资格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授予和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4. 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 关于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一、采矿权法人变更是否转让
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换人,并不意味着采矿权的转让。
法人代表人,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关于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6. 矿权转让的遵循条件

(1)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矿业权,即其必须是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2)受让人应?与具备法定条件。即要有足够的资金,有与勘查或采矿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3)必须经依法批准。矿业权转让属要式法律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7. 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 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② 采矿权属无争议;
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④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国家出资矿业权的转让条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矿业权受让人条件: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矿业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8.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