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和法人

2024-05-14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和法人

法律分析: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理事长和法人需要根据企业的章程来决定的。但是二者工作内容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区分谁权利,职责谁更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和法人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要求

法律主观: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条件: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要求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由谁任免

应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组织章程确定办理。
扩展: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与章程相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理事会成员怎么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理事会成员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成立,无法修改成立时的举办单位,但可以申请变更注册资金。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同意,即可增加理事。

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理事会成员怎么办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