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16

1.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一、政府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1、项目建议书。2、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3、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函/请示文件。4、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分为六个阶段1、立项2、设计3、招标4、施工5、验收6、竣工三、项目决策阶段(政府流程)1、规划、计划、因紧急情况启动项目2、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乡村振兴衔接、粤桂)要点:获得县人民政府的决策批复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七〕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以基本建设项目为主,也可用于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已建立专项基金,并有资本金来源的电力、煤炭、民航、公路、邮电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安排省投资项目资本金。
  地县固定资产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再以国有投资方式进行建设;特殊需要的,其投资项目资本金主要由地县自行解决。第六条 资本金的使用不划分基数和比例,按照全省投资项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平衡安排。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收缴、核拨及财务决算,并实行专项列收列支。各种资本金来源按月解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向交纳部门和单位开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专用票据”,在指定银行设立省投资项目资本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第八条 凡使用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需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根据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本金配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九条 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下达的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办法,从资本金专户中核拨资金,并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企业经营利润的回收和上缴,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提留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各种专项基金、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管理的附加收入集中的专项资金(基金)以及其他收入;
  (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管理费及其他收入。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制度和收支科目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须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州、市(地区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确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由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按前条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条 地、州、市或省级有关部门需设立专项基金的,经省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财政部审批。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未持收费许可证和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和监制票据收费的,属非法收费,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县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集中审验。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设统一帐户,专户储存。各单位的内部机构不得自立帐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其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集中和管理。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当月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在下月的十五日之前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存入财政部门预算外专户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并按国家规定计付利息。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应编报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在十日内对单位的用款计划予以批复,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办理拨款手续,保证专户储存单位正常用款。
  开户银行应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办理划款手续。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将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商品房和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用途福利的,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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