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新板挂牌是什么意思

2024-05-14

1. 香港创新板挂牌是什么意思

 香港创新板挂牌是指在香港创新板上市。香港创新板是HKEE港股交设立的主打板块,凡在科技、产品设计、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营销、制度等领域进行创新的企业均可申报创新板挂牌。
    
    
  香港创新板主要分为初板和主板两种,初板的挂牌条件为发行企业在上市时预期市值至少达到2亿港币,100名投资人,且公众持股比例至少达到25%。另外,挂牌企业没有盈利要求。主板的挂牌条件则是企业得拥有符合上主板与创业板的条件,即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市值至少达1亿元。公众持股量达3000万元及25% 且持股量最高的三名股东持有不得超过50%。  香港创新板是为暂时无法登陆港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企业做备用板的,所以它的相关限制就没有那么高,它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给中小企业做一个挂牌融资的功能。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一点,那就是创新初板规定连续停牌3个月将会自动摘牌;创新主板规定连续停牌6个月将会自动摘牌。    

香港创新板挂牌是什么意思

2.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你好!富国环球投资为你解答: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3.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你好!富国环球投资为你解答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4. 香港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香港创业板上市市场目的: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
  2、香港创业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3、香港创业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创业板上市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
  5、香港创业板上市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6、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

5.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主要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业务的活跃性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且不少于50%的权益。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业务目标声明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明确载有其业务目标的声明及解释其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并分析其主要业务的市场潜力,所作分析长达两年时间,即申请时剩余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创业板虽然未对盈利预测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有相似的效果。发行人必须明确其主营业务在未来两年内的整体发展详情。
     ■公司股权结构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虽无明确规定,但发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5%,并以相对较高者为准;市值40亿港元以上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10亿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0%,并以较高者为准。同时,公众股东人数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关于保荐人 
    新申请人须聘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限,涵盖至少公司上市该年财政年度余下时间以及其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 
    新申请人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该财务报告须函盖上市文件公告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个月。
     ■管理层股东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在上市时合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层股东于上市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持股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的1%,则股份禁售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也可上市,但应当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地对相竞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披露。
     ■承销安排 
    创业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拟筹集资金的最低数额,如果实际售股的结果达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数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能上市。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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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6. 香港创新版企业挂牌有哪些

香港创新板是香港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的主打板快,凡在科技、产品设计、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营销、制度等领域进行创新的企业均可申报创新板挂牌。香港创新版企业挂牌有相应的条件,即以下条件,符合其条件即都可挂牌。1.香港创新板主要分为初始板和主板。首发板上市条件为发行企业预计市值至少2亿港元,投资者100人,公众持股比例至少25%。2.此外,上市企业没有盈利要求。主板上市条件是企业必须满足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即上市前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总额必须达到2000万元,市值必须达到至少1亿元。公众持股最高3000万元、持股比例25%的三名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3.香港科创板是暂时无法登陆港交所主板和创业板的企业的备用板,所以其相关限制没有那么高。其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功能。4.不过,我们也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创新初始板规定连续三个月停牌将自动退市;创新主板规定交易连续6个月自动退市。在香港创新板上市是指在香港创新板上市。香港创新板是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主板。企业只要在科技、产品设计、商业模式、运营管理等领域进行创新,就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香港创新板是暂时无法登陆港交所主板和创业板的企业的备用板。它的门槛比较低。其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功能。香港科创板实行“广泛适用”:凡股权、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等财产性股份可依法转让的企业,均可申请在香港科创板上市。上市企业的类型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等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的注册地、行业和所有制构成没有限制。mainland China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相关全资无限公司不纳入受理范围。

7.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8.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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