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2024-05-15

1. 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已参加昆明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由职工个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一年以上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每年由社保机构与单位核查确认,作为职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依据之一。
  职工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职工工资总额在200元及其以下的缴5元;200元以上、300元及其以下的缴6元;300元以上、400元及其以下的缴8元;400元以上的缴10元。职工个人自愿多交养老保险费的,按职工个人自愿缴纳的金额收取。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军队企业、三资企业的,由市社保局负责征收;属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征收。市、县区社保机构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缴纳登记、建帐、建档。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后,连同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由职工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代为征收。第七条 职工参军,由职工个人持有关证明到原单位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办理停缴手续。职工在部队服役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职工复员或转业后,其缴费年限按参军前的缴费年限和服役年限合并计算。第八条 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先行代缴,再由单位与职工个人结算。第九条 职工因入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或被除名、开除、劳教、判刑等原因停止缴费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持有关证明到单位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办理停缴手续。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再续办个人缴费手续,其原已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条 职工在本市、县区内调动或转移,由职工个人凭调动或转移证明到调出和接收单位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办理个人缴费的转移手续,但不转移基金,其原已缴费年限和到新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本省其他地州调入昆明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到新单位后的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调动或转移到省外,由职工个人凭调动或转移证明到原单位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办理个人缴费转移手续,其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并转缴所调入省市的同级社保机构。第十一条 凡已参加昆明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职工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规定所计算的工龄,视为个人的缴费年限。即该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按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与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本暂行办法实施后职工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不得作为缴费年限计算。第十二条 凡参加昆明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份内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名册和工资总额报所缴费的社保机构,作为下年度社保机构向职工个人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职工工作变动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缴费的社保机构办理缴费的增减变动手续。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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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2.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持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计发工作方案的通

一、此次养老新待遇计算对象为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退休人员,2018年以后退休人员因养老金计发相关参数未公布,暂不能计算新待遇。

二、2014年10月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因有两段参保缴费记录需等待系统合并账户,暂不能计算新待遇。请有此类退休人员的单位及时向社保中心上报人员名单,便于准确计算退休新待遇。【摘要】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持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计发工作方案的通【提问】
一、此次养老新待遇计算对象为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退休人员,2018年以后退休人员因养老金计发相关参数未公布,暂不能计算新待遇。

二、2014年10月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因有两段参保缴费记录需等待系统合并账户,暂不能计算新待遇。请有此类退休人员的单位及时向社保中心上报人员名单,便于准确计算退休新待遇。【回答】

3.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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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4. 昆明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缴纳和社保缴纳一样,需要在当地社保局缴纳。养老缴纳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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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昆明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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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纳和社保缴纳一样,需要在当地社保局缴纳。养老缴纳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昆明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政策

6. 2015年云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后,单位和个人纷纷咨询相关政策。为此,我们整理了相关问题答疑,供大家参考。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哪些?
(一)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不建立。可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四、当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一)机关单位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
1.基本工资(职务+级别)
2.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3.年终一次性奖金
4.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中纳入退休待遇的项目(目前仅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四项)
(二)事业单位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的工资项目包括:
1.基本工资(岗位+薪级)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折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不包含“暂予保留的高出部分”。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0.7(0.6、0.5)×0.3(0.4、0.5)
3.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中纳入退休待遇的项目(目前仅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三项)公告查看 http://yn.offcn.com/html/2015/06/48757.html

7. 云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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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