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的材料有哪些?

2024-05-16

1. 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的材料有哪些?

 非营利组织申请所得税免税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2014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属于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属于非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

  (1)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

  (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的材料有哪些?

2.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流程和资料有哪些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关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家税务局、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华民共企业所税》(简称《企业所税》)第二十六条及《华民共企业所税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关问题明确:、依据本通知认定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满足条件:()依照家关律规设立或登记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场所及财政部、家税务总局认定其组织;(二)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三)取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关、合理支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用于配包括合理工资薪金支;(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组织并向社公告;(六)投入投入该组织财产保留或者享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指除各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其组织;(七)工作员工资福利支控制规定比例内变相配该组织财产其:工作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超度税务登记所均工资水平两倍工作员福利按照家关规定执行;(八)除新设立或登记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度检查结论合格;(九)取应纳税收入及其关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关本、费用、损失别核算二、经省级(含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应向其所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别向其所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述管理权限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公布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材料:()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章程或宗教场所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度资金源及使用情况、公益非营利明细情况;(六)具资质介机构鉴证申请前计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具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度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其材料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效期五非营利组织应期满前三月内提复审申请提复审申请或复审合格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期自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申请免税优惠资格规定办理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及《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变化应自发变化起十五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再符合免税条件应依履行纳税义务;未依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追缴取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关规定免税条件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税;符合免税条件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程发现非营利组织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应及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管理权限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六、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述情况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检或度检查结论合格;(二)申请认定程提供虚假信息;(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逃避缴纳税款行;(四)通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服务变相转移、隐匿、配该组织财产;(五)违反《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受税务机关处罚;(六)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述第()项规定情形取消免税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内再受理该组织认定申请;述规定除第()项外其情形取消免税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五内再受理该组织认定申请七、本通知自20131月1起执行《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废止财政部家税务总局20141月29[1

3. 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5. 非营利组织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非营利组织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6.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哪些资料与条件

一、资料如下
(1)《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国税网站下载)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8)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9)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
(10)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行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7.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出炉,看看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1

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集邮协会
3.北京高新疼痛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4.北京绿谷教育基金会
5.北京展览馆协会

附件3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 北京市思诚朝阳门社区基金会
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北京京育教育发展促进会 
4.北京市京剧昆曲振兴协会 
5.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6.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
7.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8.北京市职业病防治联合会
9.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10.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1.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12.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3.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1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5.中华口腔医学会
16.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18.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
19.北京向往助老公益基金会
20.北京绍兴企业商会
21.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23.北京赛意公益基金会
24.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25.北京樱桃公益基金会
26.北京坤慈公益基金会
27.北京北方医药健康经济研究中心
28.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
29.北京市逻辑学会
30.北京市工程实验室技术应用协会
31.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32.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33.中国应急管理学会
3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35.中国气象服务协会
36.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37.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研究基金会
38.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39.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
40.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41.中国岩画学会
42.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43.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44.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
45.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46.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

附件4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1.北京保险学会
2.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3.中华志愿者协会
4.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
5.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6.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
7.东润公益基金会
8.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9.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10.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1.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2.北京民力健康传播中心
13.北京德威佳业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4.北京九台公益基金会
15.北京汽车经济研究会
16.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1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8.顶新公益基金会
19.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
20.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2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2.北京民防协会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出炉,看看有哪些

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法律分析: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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