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贫困家庭孩子上学,政府部门都有哪些补助措施?

2024-05-13

1. 对于贫困家庭孩子上学,政府部门都有哪些补助措施?

人们都说知识改变命运,这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更是如此。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在近几十年发展得很快,但在有些偏远山村或是农村,依旧有许多家庭食不果腹,在这些基本物质都不能得到保障的家庭,就更加不要谈家庭的教育了。因为贫穷,这些孩子最多读完初中就早早地出去务工赚钱补贴家里。而事实上,教育得不到保障,过早的出去赚钱这只会是一个恶性循环。只有学好知识文化,才更有改变自身命运的可能。

那么这些贫困家庭的孩子怎么样才能改善这样的困境呢?政府部门为了缓解遮掩的问题,也给予了许多补助。首先,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学是可以免除学杂费、书本费的。不仅如此,政府每年还会给这样的家庭发放一笔助学金。这样的资金补助是从孩子上幼儿园就开始的。随着年级的上升,资金补助的力度会越来越大。如果贫困家庭的孩子考上了大学那就可以申请助学金甚至学杂费全免。大学的助学金至少都有四千元,这样子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就都解决了。

有了政府的这些补助措施,这些孩子拥有了同等的学习、受教育的机会,尽管出身贫寒,他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自己家庭的命运。在学校中,有不少贫困却成绩优异的大学生,他们往往比同龄人懂事得更早,不少人都会外出兼职,为了毕业做准备。

政府对这些家庭的教育补助计划一定会变成良性的循环,这些孩子走出大山看了更大的世界后,一定会想办法回报自己生长的地方,这对于国家的建设也是好事。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有学上,有书读,有着同样可以实现自己理想的跑道!

对于贫困家庭孩子上学,政府部门都有哪些补助措施?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
  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
  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
  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
  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13日青政发〔1990〕11号发布)
  5.《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0年3月20日青政发〔1990〕56号发布)
  6.《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章解释工作的试行规定》(1991年1月12日青政发〔1991〕9号发布)
  8.《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
  9.《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1992年8月1日青政发〔1992〕125号发布)
  10.《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政发〔1992〕185号发布)
  11.《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4月22日青政发〔1993〕54号发布)
  12.《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发布)
  1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7日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
  15.《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
  16.《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17.《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1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1996年5月9日青政发〔1996〕75号发布)
  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
  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22.《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23.《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24.《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5月4日青政发〔1997〕71号发布)
  2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1997年5月29日青政发〔1997〕91号发布)
  27.《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997年6月30日青政发〔1997〕110号发布)
  28.《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2日青政字〔1998〕3号批复,1998年1月15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水产局公布)
  29.《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30.《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8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31.《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1998年11月26日青政发〔1998〕191号发布)
  32.《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8〕222号发布)
  3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1999年4月28日青政发〔1999〕88号发布)
  3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发布)
  3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6号发布)
  36.《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1999年8月6日青政发〔1999〕163号发布)
  37.《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38.《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3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告》(1999年9月30日青政发〔1999〕204号发布)
  40.《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11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4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4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2000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43.《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200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4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45.《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46.《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47.《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48.《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49.《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50.《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2001年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5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52.《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5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2001年9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54.《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55.《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56.《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57.《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58.《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59.《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2002年6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
  60.《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
  61.《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62.《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63.《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
  64.《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65.《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66.《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2005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
  67.《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

3. 青岛市低保家庭大学新生补助2016

 推荐我编辑的低保资料供你参考:
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

  “经济困难的都可以可以申请低保。但不一定会有低保,不申请一定没有低保。“

  
  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7月份的正在发放中,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或者对低保政策不明白疑问的网友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
  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财政收入多,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元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分钱。要说残疾人福利好只有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是钱,附录网友们对“钱”的评说:
  甲:钱是个好东西,可以买来全世界的物质需求,也可以用来帮助很多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亲情,钱哪,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消灭我的发奋图强心,穷我也不要。不花代价可以得钱,往往会使人为守低保而懒于奋斗,致使人一生都贫困潦倒,永不翻身。
  丁:尊严不能当饭吃,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不要白不要,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人那,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不可以没有钱!人那,什么都可以有,就是不可以有病!
  •••••••••••••••••
  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官方说词: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体系,以便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况的可能会遭民政局拒绝审批:
  1、有儿女做生意,开店铺的.只要你有儿女在农村做生意,不管是开小卖部还是小药店,只要是做了那么一点生意,不管生意好坏,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如果是低保,儿女做了生意低保就会被取消.
  2、儿女在城里买房买车的.如果你的儿女在城里有钱买房甚至还买车,你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条件那么好还申请低保叫那些真正贫困的人,情何以堪.
  3、因为建房造成家庭贫困的.现在农村人都流行盖房,小洋楼,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果因为盖楼房或者儿子结婚造成家庭困难,也是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4、有地有劳动力,但不种地的.这指的是好吃懒做的农民,邮递但不想处理,嫌弃干活累,也不出去打工,没有吃喝,家里穷得叮当响,但主要原因是懒,形这种懒得出格的人,也没有资格享受低保.
  5、家里有人吸毒赌博或者高消费的,吸毒赌博者都是恶性,也是无底洞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贫困是不值得同情和救助的,如果采用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这也是违法的.
  6、儿女当干部有赡养能力的.有些儿女,明显有赡养能力的,但借助职务之便,给父母办理了低保,这都是不允许和被清理的对象.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8.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9.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11.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2.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13.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在新增城乡低保审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书、四表、两记录”制度。
  三书:是指申请人低保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书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民政部门掌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诚信申报进行评价。
  四表:是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四表的目的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近亲属是否有民政工作人员情况、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程序齐全后审批。
    两记录:一是指民主评议记录。需村代表、民政助理、乡镇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的记录;二是公示记录:是指乡镇对评议的结果在村级、乡镇明显位置公示,要有图片。除此之外还要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土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申请书范文
  低保申请书
  ××镇××村(居)委:
  申请人×××,性别(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家庭户籍为××市(县)××镇(乡),现常住××市××镇(乡)×村(居)×组。
    现因×××××××××××××。目前家庭月(年)收入仅××元,致使家庭异常困难,月(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青岛市低保家庭大学新生补助2016

4. 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本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政策相衔接。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基本生活救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基本生活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基本生活救助机制,加强基本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和服务。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第六条 本市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第七条 推进基本生活救助城乡统筹,加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和内容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账户。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接受教育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5. 低保户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哪些政策优惠吗?

低保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可以一次性享受2000元救助
一、取暖救助。四区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二、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三、每个月可以享受水费、电费补贴,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只收基本收视费。
四、住房救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措施。
五、低保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可以一次性享受2000元救助。

低保户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哪些政策优惠吗?

6. 青岛大学贫困大学生有哪些照顾政策吗?

对于贫困家庭学生,青岛大学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特困生家庭走访等为辅助,以社会奖助学金、社会结对资助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有重点的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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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保户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哪些政策优惠吗

具体政策优惠应当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对具有内蒙古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新生,考取普通高校本科类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考取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具体如下:
1、取暖救助。四区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
2、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3、每个月可以享受水费、电费补贴,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只收基本收视费。
4、住房救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措施。

低保户申请条件:
家庭的总财产一定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而财产包括车房、存款、债权等,这些都需要计算在内,如果超过标准,那就不能进行申请。
收入也是申请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而评定一年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工资、财产、转移性收入,判断是否符合低保的标准,一定要综合这些收入同时计算才行,这样才能确保是否低于当地的最低收入水平。
户籍只有凭着常住户口,在当地才能申请低保。另外,未成年的孤儿以及60岁以上的无子女赡养的老人、家庭的劳动力不幸离开人世,整个家庭没有什么依靠,妇女还需要照顾着家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丧失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者,因重病导致一家人的积蓄被掏空等情况可领取低保。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新闻网-内蒙古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入本科获资助4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户家庭,子女上大学,有哪些政策优惠吗

8. 低保户或贫困户的孩子上学还交学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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